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9號
原 告 江英男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民國110年8月4
日110年申字第25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不合
程式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
定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原告起訴係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確認管理處分措施違法之訴訟
,書狀當事人欄及內文所載自己之稱呼應更正為「原告」
, 而非「起訴人」。被告則應列被告機關全稱「法務部○○○
○○○○」、機關代表人載現任典獄長姓名,並載明機關地 址
,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
答辯。
三、原告起訴狀以被告之管理人員詹孟勳、許湧財為被告,提起
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訴訟部分,因屬不合法,由本院另以
裁定駁回,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