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34號
ILDA,110,交,34,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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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4號
原   告 石育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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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