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0號
ILDV,110,補,200,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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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曾素月
游森雄
游雪凌

游靜宜
游秀英
游秀麵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秀經
被 告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訟
爭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
2,0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8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重測前宜蘭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
2,000元/㎡(公告土地現值)×2,10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4,210,000元。
二、重測前宜蘭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現為宜蘭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
2,0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2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
4,452,000 元。
三、以上合計:4,210,000 元+4,452,000 元=8,6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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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