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91號
ILDV,110,補,191,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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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周志豐


本件原告與被告瑞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88,0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7,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周志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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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