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8號
ILDV,110,補,188,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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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温文華
王正陽
王芝閔
王信高
王黃雪


被 告 吳明興即勝興工程行


陳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6,305,75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46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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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