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嘉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鄉雅舍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房屋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33,8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67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