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林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於原
告所有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5建號(即
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2樓)房屋(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上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訴訟標的價額之
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條規定比較擔保債權額與擔保
物價額,以其少者為準。查系爭不動產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
稅現值計算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76,491元(土地7,700元
/㎡×2,021.67㎡x1/49+房屋258,800=576,491元),與系爭抵押
權擔保債權額600,000元相較,應以較少之前者即576,491元為準
,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並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俾供本院查
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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