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0年度,20號
ILDV,110,婚,20,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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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縈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呂縈瀠因不服本院民國110年7月30日110年度
婚字第20號請求離婚無效事件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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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