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賴惠麗
相 對 人 楊茗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而關於付款地之判斷,如 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時,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定其管轄法 院,此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等 規定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 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附表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前揭說明,自應由發票地 即桃園市中壢區為付款地,而由該地所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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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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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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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年1月8日 │200,000元 │109年7月31日 │109年10月30日 │CH431201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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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年1月8日 │100,000元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CH431202 │ │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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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9年1月8日 │100,000元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CH431204 │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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