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10年度,13號
ILDV,110,司家他,13,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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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碧卿 
非訟代理人 周慧貞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自應類推適用(最高法 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 0號),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3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經本 院以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0號裁定:「相對人林家瑋應自民 國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至聲請人李碧卿死亡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含)前給付聲請人李碧卿扶養費新臺幣參仟元 。於本裁定確定後,分期給付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之 六期喪失期限利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兩造 均未聲明不服,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 閱無訛。另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提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 ,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聲請人依108年 簡易生命表計算餘命,大於10年,故以10年核算裁判費。計 算式如下:3,000×10×12=360,0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 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用1,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 1,000元,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爰依職權連同法定利 息在內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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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