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5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肆佰伍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家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8日止累計110,452元正未給
付,其中105,939元為消費款;4,013元為循環利息;5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2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5939元莊家維自民國110年08月0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