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86號
ILDV,110,司促,4486,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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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86號
債 權 人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 巷0號0樓
債 務 人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陸仟陸
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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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