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419號
ILDV,110,司促,4419,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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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傅宥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陸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傅宥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8月16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附證三): (一)消費本金:136,297元整(約定條
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
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8,568元整 (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
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二、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
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419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6297元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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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