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61號
ILDV,110,司促,4261,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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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聰勝

債 務 人 李孟奎

周昶融


謝艾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參
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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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