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250號
ILDV,110,司促,4250,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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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林譽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壹拾元,
及其中貳萬陸仟零捌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譽軒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6080元,專案補償款1930元,
共計2801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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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