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楊志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肆佰捌拾元,
及其中壹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楊志松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496元,專案補償款13984元,
共計3148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