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83號
ILDV,110,司促,4183,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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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歐麗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伍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壹萬
   貳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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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