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39號
ILDV,110,司促,4139,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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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溪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零陸元,及
  其中本金壹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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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