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134號
ILDV,110,司促,4134,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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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債 權 人 黃凱弈 
債 務 人 張佳偉 

      林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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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