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89號
ILDV,110,司促,3989,202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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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炎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玖拾元
  ,及其中本金柒萬玖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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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