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零捌拾柒
元,及其中本金陸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當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惠芬於民國91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年07月1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86
,087元整﹝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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