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03號
ILDV,110,司促,3903,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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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0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陳沛瑄(原名陳詣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零柒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捌萬捌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
   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
   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
   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
   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
   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
   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㈢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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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