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83號
ILDV,110,司促,3883,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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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潘若璇 

債 務 人 潘柏瑋 

一、債務人潘柏瑋潘若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叁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若璇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
  人潘柏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39,91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潘若璇自民國110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91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柏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柏瑋、潘│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39,910│若璇   │2月01日起  │7月07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7月08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柏瑋、潘│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910│若璇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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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