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孝禹
債 務 人 吳春萱
債 務 人 王亜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柒
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孝禹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王亜民、吳春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29,79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
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10年2月1日
止,共結欠229,796元及自110年2月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
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
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
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0.9%)「
加年率1﹪」固定(1.9%)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
金之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
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
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
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3月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0.09%
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0年9月1日止,按年息0.19%
計算,自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
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依
約履償。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
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孝禹、王│自110年2月1 │至110年7月19│年息0.9% │
│ │229,79│亜民、吳春│日起 │日止 │ │
│ │6元 │萱 ├──────┼──────┼───────┤
│ │ │ │自110年7月2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孝禹、王│自110年3月2 │至110年7月19│年息0.09% │
│ │229,79│亜民、吳春│日起 │日止 │ │
│ │6元 │萱 ├──────┼──────┼───────┤
│ │ │ │自110年7月20│至110年9月1 │年息0.19% │
│ │ │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0年9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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