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0年度,3號
ILDM,110,簡上附民,3,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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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基國
被 告 陳惠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 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 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 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查本件原告曾基國係以被陳惠敏告匯款至其郵局帳戶時,在 備註欄填註「萬惡淫為首」、「國軍知恥也」等不雅字詞為 由,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本案刑事案件犯罪事實僅 及於被告傷害部分,且被告本案所為與原告指摘之上開內容 ,侵害法益不同,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具獨立 性,縱認構成犯罪,本案起訴部分應為數罪關係,亦非本案 起訴效力所及,是原告上開請求,尚非本案刑事犯罪事實而 受之損害。依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以 判決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 判費,無庸審酌。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 響原告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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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