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 年度偵字第1592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共拾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聰壽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死亡,其 生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59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6 包,經鑑定後,均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分別檢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2 項之規定,第一、二級毒品乃禁止 非法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附表所示 之扣案物經送驗後既確認係屬違禁物,則聲請人就扣案之上 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已非屬違禁物品,即無由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附表:
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425 公克,驗餘後淨重0.410 公克)。
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848 公克,驗餘後淨重0.831 公克)。
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1.780 公克,驗餘後淨重1.770 公克)。
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5.723 公克,驗餘後淨重5.695 公克)。
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183 公克,驗餘後淨重0.172 公克)。
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2.348 公克,驗餘後淨重2.333 公克)。
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 0.954 公克,驗餘後淨重0.941 公克)。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 0.974 公克,驗餘後淨重0.963 公克)。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 0.944 公克,驗餘後淨重0.934 公克)。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 1.733 公克,驗餘後淨重1.721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 0.953 公克,驗餘後淨重0.943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 0.457 公克,驗餘後淨重0.444 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