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30號
ILDM,110,原訴,30,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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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昂維鴻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145號、110年度偵字第452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昂維鴻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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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