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50號
ILDM,110,交簡附民,50,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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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李佳錡
被   告 方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45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方穆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 字第451號),經原告李佳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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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