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9年度,39號
ILDM,109,侵訴,39,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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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川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柯林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林禹宏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戊○○與其配偶丁○○及其丈母娘同住在宜蘭縣○○市○○ 路0 段000 巷0 號,戊○○因其丈母娘需有專人照護,故由 丁○○之姪女丙○○擔任雇主,透過華光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辦理聘僱外國人入境中華民國工作之申請許可,聘請菲律賓 國籍甲女(卷內代號BT000-A000000 號,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詳卷,下稱甲女),甲女即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起,在 戊○○上址住處,受僱於丙○○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詎戊○○竟對 甲女為下列行為:
㈠於109 年6 月27日13時30分許,戊○○趁丁○○騎乘機車外 出前往全家便利商店拿取咖啡之際,見甲女正在住處1 樓房 間內與其丈母娘在休憩,戊○○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即開 門叫喚甲女出來房間至廁所內,詎甲女進入廁所後,戊○○ 即以強暴之方式違反甲女意願,用雙手將甲女的雙手腕壓制 在牆壁上,強行舌吻甲女,再用右手伸入甲女之領口處,撫 摸甲女的胸部,不顧甲女反抗稱:「不行」,仍持續撫摸甲 女胸部,而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1 次,嗣丁○○於同日13時 40分許騎乘機車返家,戊○○因聽聞丁○○騎乘機車返家的 聲音,旋即向甲女稱:「不要跟老闆娘(即丁○○)講」, 並趕緊至客廳待丁○○入屋後一起上樓回房間,甲女驚懼失 措之下返回房間,並於同日13時46分許及14時1 分許,使用 通訊軟體messenger 向其同在臺灣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表姐 乙女(卷內代碼BT000-A109076A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 卷,下稱乙女)哭訴。
㈡於109 年6 月29日5 時許,戊○○見甲女獨自在住處廚房內 準備早餐,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違反甲女意願,從背後 環抱甲女,右手抱住甲女腰部,左手將甲女臉部往左側轉,



不顧甲女推開反抗並稱:「不行」,強行親吻甲女嘴唇,甲 女感到害怕仍稱:「不行」,並將戊○○推開,戊○○始向 甲女稱:「不要跟老闆娘(即丁○○)講」後離去,而再對 甲女強制猥褻得逞1 次。
二、案經甲女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關於證人甲女、乙女、乙○○、甲○○於警詢所為之證述 ,係被告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 均否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之證據能力,而公訴人未特予證明( 自由證明)該等警詢筆錄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是依上開 規定,上開警詢筆錄之記載,就證明被告構成犯罪之 事實,應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除前揭㈠所述部分 外,本件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審判外之其餘相關供述證據, 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均表示 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 有證據能力。
㈢至於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 應均認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可作 為判斷依據。
二、訊據被告固不否認甲女為丁○○姪女丙○○所聘用之外籍看護, 負責照料其岳母之生活起居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 犯行,辯稱:關於犯罪事實㈠,當天伊有在家裡,丁○○外出 的時候伊在2 樓,甲女在1 樓,伊沒有跟甲女有接觸;關於 犯罪事實㈡,伊沒有猥褻甲女,當天伊去上班了,沒有在家 裡,伊是5 時30分許去上班,5 時許伊還在樓上,甲女可能 想換工作,找不到理由才說伊猥褻她,平常在家伊跟甲女沒 有發生什麼不愉快的事情,甲女到伊的住處工作至仲介帶甲



女離開約有1 年時間,這期間伊沒有斥責過甲女、打過她、 罵過她,伊是有跟丁○○說不要對甲女那麼凶,因為甲女剛過 來不久,對環境不熟,在這之前伊沒有跟甲女說伊喜歡她, 伊跟甲女這將近1 年的時間沒有仇恨或過節,伊通常5 時許 就出門了,可能是丁○○跟甲女之間的事情,有放假、借貸的 事情,甲女懷恨在心所以要報復,而且甲女要轉出去不讓她 轉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關於犯罪事實㈠,被告跟 丁○○在108 年結婚,被告岳母的房間跟廚房都是一打開門就 可以看到的地方,當天是丁○○忘記拿咖啡,出去全家便利商 店拿咖啡,被告也知道這件事情,從丁○○出家門到便利商店 ,再返家,短短10分鐘的時間,被告不可能會在這個短短時 間點對甲女做強制猥褻的行為,且從地點來說門一打開就可 以看到岳母的房間跟廁所,甲女說被告強制她,不讓她掙脫 要摸她胸部、親吻她,但是岳母就在一牆之隔壁,甲女遇到 這件事情的時候怎麼可能會不大聲叫或是求助,被告的岳母 應該會聽見,再者甲女本身有自己撥打1955申訴,甲女已經 長期想要轉出,但是苦無辦法轉出,被告每天工作都在外面 與甲女沒有很多的接觸,反而是丁○○有常常斥責甲女,所以 甲女才想要轉出,被告這邊沒有不想讓甲女轉出,只是因為 疫情期間沒有新的外勞可以接替甲女的工作,甲女可能與其 朋友接觸才想這樣的辦法來誣陷被告;關於犯罪事實㈡,甲 女指述被告從後面摟住她、強吻她,那時候被告還沒有醒來 ,被告只有20分鐘的時間準備去上班,實際上沒有碰到甲女 ,甲女會這樣說是因為前幾天甲女一直想要轉出,說她只做 到這個月底,當日7 時15分許甲女傳簡訊給丙○○,說如果可 以的話希望丙○○帶證件過來,說仲介會過來把她帶走,丙○○ 有問甲女是否有找到新的雇主,實際上甲女沒有找到新的雇 主卻講了這些話,後來就發生甲女打電話說被告猥褻她,但 因為沒有發生這件事情,被告有去警察局報案告甲女誹謗, 甲女後來傳訊息給乙女說她快要昏倒了、她很緊張,本件僅 有甲女、乙女之證述,而甲女之證述前後有諸多矛盾,並無 其他證據佐證甲女之證述為真實云云。經查:
㈠於109 年6 月間,甲女為丁○○姪女丙○○所聘用之外籍看護, 負責照料被告岳母之生活起居,並與被告同住在宜蘭縣○○市 ○○路0 段000 巷0 號等情,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證人甲 女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㈡證人甲女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是108 年2 月25日來台灣 ,被告家是伊第3 個雇主,108 年4 月17日開始在被告家工 作,工作內容是洗衣、打掃家裡、煮飯、照顧阿嬤,案發前



伊跟被告及丁○○相處情況還好,丁○○常常生氣罵伊,從剛開 始上班就這樣,伊沒有打申訴電話,只有打給乙女,後來伊 決定要離開雇主的家才打申訴電話,伊忘記是哪時候打的, 是第1 次案發前打的,因為工作太累、太過份,丁○○常常叫 伊凌晨3 時起來、照顧阿嬤、還要拔草、一點點事情就罵伊 ,伊才打1955,伊沒有被告的LINE跟電話,只有跟丁○○用LI NE聯絡,案發前被告對伊很好,對伊很像孩子一樣,被告有 說喜歡伊,案發前6 月中旬,被告就口頭說「我喜歡你,可 以抱你嗎」,當時只有伊跟被告,阿嬤睡著了,伊沒有跟別 人講過,被告會像爸爸一樣抱伊,109 年6 月27日下午快2 時,伊跟阿嬤在1 樓房間休息的時候,丁○○剛好出去買東西 ,被告就開門跟伊說「來來來一下」,叫伊到廁所的門口, 伊以為被告要叫伊做事,伊走到廁所門口時,被告在廁所裡 面,叫伊進去廁所,伊進去廁所被告就將伊推到牆壁,他用 雙手把伊的雙手腕壓在牆壁上,親伊嘴巴,被告用整個嘴巴 好像要吃掉伊的嘴巴,還有把舌頭伸進伊嘴巴內,碰到伊舌 頭,用雙手同時抓摸伊胸部,是隔著衣服摸,被告還想把手 伸進去摸,伊說不行、不行,伊把被告推開,被告是先親伊 一下,再摸伊胸部,摸胸部是摸很快,伊就說不行、不行, 把被告推開,伊說不行並推開被告之後,被告還是想繼續用 雙手摸伊胸部,還想伸進去摸,後來聽到丁○○騎機車回來的 聲音,被告就跟伊說不要跟老闆娘講,伊就跑回阿嬤房間, 被告就回客廳,當天早上有去吃早餐,後來去龍潭湖,是回 家後30分鐘,丁○○出去,才發生第1 次猥褻,這次伊有跟乙 女說,用messenger 通話,(警卷笫18頁)是伊跟乙女通話 截圖,6 月27日13時46分,左邊是伊,右邊是乙女,伊寫姊 姊請接電話,有重要的事,如果你要跟乙○○(仲介)說這個 事情,請先跟伊講,後來乙女在14時1 分打來,講了14分25 秒,伊就將全部過程跟乙女說,就是剛才跟檢察官講的全部 跟乙女講,伊本來不想跟仲介講這個事情,是乙女鼓勵伊跟 仲介說這件事情,乙女也想跟仲介講這件事,但伊會怕,怕 仲介會跟雇主講,因為伊沒有證據,怕丁○○知道會對伊更凶 ,伊跟乙女通話時沒有錄音,(警卷第19、20頁)是伊跟乙 女對話截圖畫面,是乙女截圖的,截圖時伊當下就在哭,( 警卷第20頁)這張截圖是伊正在哭的畫面,伊之前有常跟乙 女視訊,會跟乙女講工作的事情,會跟乙女講丁○○常常兇伊 的事情,乙女會說為什麼伊不離開,伊是很想離開,但丁○○ 不讓伊離開;被告第2 次猥褻行為是109 年6 月29日早上5 時,在廚房,伊要準備早餐阿嬤,被告突然從伊後面抱住 伊的腰,邊用手把伊的臉轉過去親伊嘴唇一下,伊是在流理



台切菜,被告就從正後面抱伊腰部,用他的左手將伊的頭往 伊左邊轉,然後親伊,右手抱伊的腰,親伊一下下,伊有推 被告,伊當下很怕,有說老闆不行,然後把被告推開,被告 就離開了,還跟伊說不要跟老闆娘講,109 年6 月29日發生 後有跟乙女講,也是用messenger視訊,應該是6 月29日6 時5 分伊打給乙女乙女沒接,6時37分乙女回撥,伊與乙 女講了21分44秒,講的內容就是早上發生的事情,伊不是因 為想離開雇主才故意講遭猥褻的事情,老闆對伊很好,雖然 丁○○常常生氣,但感覺是媽媽的樣子,伊不希望破壞雇主的 家庭,後來是乙女跟伊說一定要說,這是不對的事情,一定 要說,乙女跟仲介翻譯乙○○說,乙○○跟仲介說,仲介跟丁○○ 說要接伊離開,但丁○○說不要伊離開,丁○○才去報警等語( 見109 年度偵字第4752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第69頁至第70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108 年4 月17日開始到被告 家工作,伊來台灣後有更換過雇主,被告是第3 個雇主,第 2 次會更換雇主是因為阿嬤很兇,伊有跟被告或丁○○預支過 薪水,他們有同意,伊沒有要求在外過夜,伊有告訴他們想 要離開,伊不是不喜歡丁○○,但是丁○○常常罵伊,她的要求 很高,伊有打過1955申訴2 次,丁○○叫伊做其他的事情,但 伊只是照顧阿嬤而已,109 年6 月18日因為伊打1955的關係 ,仲介有到雇主家,協調下有寫下服務紀錄,這之後開始, 被告知道伊已經有要轉換雇主的意思,有叫伊不要離開,被 告說會幫忙安撫丁○○,109 年6 月19日被告有說要抱抱一下 ,伊說不行,但被告說沒關係是像爸爸一樣,所以伊有讓被 告抱一下,因為寫完服務記錄隔天,丁○○亂怪伊沒有做事情 ,例如說沒有帶阿嬤去爬樓梯、散步,或是在很多人面前大 聲喊伊,伊有打給乙○○,講丁○○的態度不是很好,說伊真的 想要離開這個雇主,伊邊講邊哭,被告有看到,所以才來安 慰伊,說要抱伊,過好幾天,109 年6 月27日以前,被告趁 丁○○不在的時候,會來跟伊講叫伊不要離開,被告說喜歡伊 ,不要跟丁○○講,伊說不行,關於犯罪事實㈠,109 年6 月 27日有帶阿嬤去龍潭湖散步,下午回來後,伊不太清楚是1 時或是1 時許,伊跟阿嬤去房間,阿嬤去休息,丁○○出去, 伊想睡,但是被告叫伊起來,被告說「安娜來一下」,伊跟 著去廚房,伊以為被告要叫伊做什麼事情,然後被告叫伊去 廁所裡面,進去廁所後,被告有抱伊,在廁所裡面被告親伊 的嘴巴、摸伊的胸部,伊跟被告說老闆不行、不行,過程中 伊有試圖阻擋或是推開被告,伊用伊的雙手推被告,被告摸 伊胸部的時候,用他的右手放在伊的衣服裡面,有伸進去衣 服裡面,伊記得被告把他的右手放在伊的衣服裡面,左手放



在衣服外面的胸部位置,右手沒有伸進去很裡面,就在領口 的位置,沒有摸到,伊以前在警察局、偵查中說被告是在衣 服外面摸,剛剛說右手有伸到領口裡面,伊的意思是被告的 右手想要伸進領口裡面,被告會停止摸伊、親伊的行為是因 為聽到機車的聲音,伊與被告有聽到機車的聲音,是丁○○回 來,伊就跑出去,被告說不要跟老闆娘說,摸伊、親伊的時 間不會很久,伊沒有大叫,伊有叫但不是大聲的叫,發生後 被告在1 樓看電視,發生後伊有哭泣,打電話給伊的表姐, 丁○○沒有看到伊哭泣,伊沒有打1955申訴而是打給乙女,是 因為伊害怕,伊不知道要說什麼,伊告訴乙女被告親伊嘴巴 ,而且摸伊的胸部,因為伊在哭,乙女截圖伊哭泣的樣子, (警卷第19頁messenger 截圖)這個是伊自己的照片,(警 卷第20頁messenger 截圖)這個截圖是伊跟乙女通話的截圖 ,右上角的照片是乙女,伊沒有再跟其他人講過這件事,但 乙女有跟乙○○講,伊在偵查中說被告說喜歡伊,這是屬實, 被告是面對面跟伊說的,伊有跟乙女講過,被告是在109 年 6 月27日之前跟伊說喜歡伊,詳細時間伊忘記了;關於犯罪 事實㈡,伊平常是早上3 時起床準備早餐,5 時被告要吃早 餐去上班,晚上7 時或是8 時去睡覺,109年6 月29日早上5 時,伊在準備早餐,被告去廚房,被告在伊後面,用2 隻 手從後面抱住伊,左手拉伊的臉往左,親伊嘴巴,伊有推開 被告,伊說不行,然後被告跟伊說不要跟老闆娘講,被告就 離開了,伊有跟乙女說這件事,就是乙女回撥給伊講了21分 44秒,就是這通電話,(本院卷第53頁被證二)在7 時15分 的對話是伊跟丙○○的對話紀錄,伊跟丙○○說帶著伊的東西到 醫院,伊的菲律賓翻譯跟仲介會在伊去醫院後會把伊帶走, 因為他們說伊從醫院回來會到家裡接伊,伊想離開這個家, 所以他們才來接伊,那個時候沒有新的外勞來接班,丁○○說 沒有人來接班不讓伊離開,7 時15、16分的對話是伊講的, 7 時15分那1 則是說如果你來的話麻煩你帶伊所有的文件, 因為從醫院回來之後伊的仲介要來接伊,7 時16分那1 則是 說今天從醫院回來後,通譯跟仲介會來,謝謝,109 年6 月 29日伊有跟丙○○帶著阿嬤陽明醫院看醫生,伊去醫院沒有 跟丙○○說早上被被告親的事,伊只有說伊想離開,因為伊很 害怕被告,當天8 、9 時到陽明醫院,是帶阿嬤去醫院檢查 牙齒,因為伊中文不好,所以每次帶阿嬤去醫院丙○○會一起 去,在醫院時伊叫丙○○跟伊的仲介講,如果可以立刻幫伊換 雇主,因為男雇主(被告)喜歡伊,伊沒有跟丙○○講被告有 親伊,因為伊怕丙○○不會相信伊,伊用英文夾雜中文還有用 手機google翻譯,是等候看診時講的,丙○○稱在醫院時伊說



被告是109 年6 月25日晚上打電話跟伊告白,並說很喜歡伊 ,不是這樣,被告沒有打電話給伊,伊跟被告也沒有聯繫的 方式,伊都是聯繫丁○○、丙○○,伊只有跟丙○○講被告喜歡伊 ,請丙○○幫伊換雇主,伊沒有講細節,因為丙○○聽不懂伊在 講什麼,所以需要翻譯機,伊用菲律賓語打進去,本來翻中 文,但丙○○看不懂,所以翻譯成英文給丙○○看,丙○○用中文 翻英文給伊,說伊可能只是想太多,後來就回家了,沒有再 提這件事,因為也不想給女雇主知道,當天沒有跟丙○○講早 上5 時遭被告猥褻的情況,因為伊不知道怎麼講,伊會害怕 ,當時伊不知道伊可以信任哪些人,伊有打1955說109 年6 月29日早上的事,當天晚上伊有被丁○○帶去警察局,伊知道 發生什麼事,因為被告說伊講他不好的事情,所以才去警察 局,那天晚上有做筆錄,伊不是因為想離開被告的家,不想 在那邊工作,所以捏造被告性侵害伊的事實等語(見本院卷 第82頁至第92頁),綜核證人甲女上開證述,於上揭時間、 地點,被告分別利用證人甲女在廁所、在廚房之機會,對其 為強制猥褻之情節,歷次證述內容均為明確、相符,衡以證 人甲女係從菲律賓至我國從事家庭看護,語言溝通能力與本 國人仍有相當大之差距,殊難想像證人甲女其有憑空杜撰被 告犯罪過程而羅織被告入罪之能力,被告亦陳稱案發前其與 證人甲女並無過節或仇怨糾紛存在,且為該家庭內與證人甲 女關係良好之人,顯然證人甲女並無刻意誣陷被告入罪之不 良動機或惡念存在,若非證人甲女之親身經歷,實難為如此 明確、一致之指訴,證人甲女之證述,應具有相當之可信度 。至於辯護人雖辯護稱:被告岳母之房間與廚房、廁所之距 離極短,一有動靜,甲女可呼救,被告之岳母不可能不知道 云云,並提出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9 頁至第187頁 ),然證人甲女當時遭遇被告對其強制猥褻之突發事件,確 實處於驚慌無措之狀態,其雖未大聲呼救,而僅對被告說不 行,然在面對特定情境時之反應,本可能因人而異,難期完 全一致,更無從要求證人甲女必須採取「理想」、「有效」 之規避行為,且證人甲女孤身在被告住處工作,證人甲女或 因害怕呼救後將使自己陷入難堪、孤立或不利環境,而未採 取激烈反抗之行為或即時向外求助,亦非屬情理之外,再佐 以案發後證人甲女亦未主動報警,原本僅希望仲介將其帶離 被告之住處,顯見證人甲女之心態應為獨身在臺灣工作,於 語言不通之情況下,僅希望離開原先工作場所以自保即可, 自不能僅因證人甲女未呼救且案發地點緊鄰被告岳母之房間 ,即認為被告無強制猥褻之犯行。
㈢又據證人乙女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與甲女是表姊妹,甲



女有跟伊講被雇主猥褻,109 年6 月27日甲女打電話給伊, 甲女有哭,請伊打電話給仲介來接她,想要離開這個家,因 為雇主進去阿嬤的房間叫甲女出來,後來在廁所裡面推甲女 在牆壁親她嘴巴,甲女沒有說她被摸胸部,有說親她嘴巴, 因為甲女很害怕,老闆推她到牆壁還親她,她覺得很害怕, 所以在哭,(警卷第18至20頁)是伊與甲女的對話,伊截圖 的,甲女當時哭很久,甲女有講到被告說不能跟老闆娘講, 甲女還說請伊打給仲介,因為仲介沒回覆她的電話,甲女提 到老闆親她的嘴巴,她很感謝老闆娘趕快回來,老闆才趕快 停下他的動作,伊當時會截圖是想給仲介翻譯乙○○看真的有 問題,甲女有哭,伊寫給仲介翻譯乙○○「請處理甲女的問題 ,因為老闆猥褻她,只有你們可以幫我們(經檢視手機)」 、「午安,我知道現在不是工作時間,但甲女有跟你聯絡嗎 」、「好像她那邊情況不太好,怕她被傷害」、「剛才她老 闆娘離開的時候,老闆進去她跟阿嬤的房間叫她親她」、「 好幾次抱她跟她說對不起,老闆娘對你這樣」、「甲女跟老 闆說老闆娘對我這樣沒關係,但是他現在太過份了,老闆進 去房間推她在牆壁,逼她親她,她手上沒有手機,她嚇到了 」;109 年6 月29日早上甲女跟伊講說老闆抱她、親她,後 來甲女就打給伊,叫伊請仲介帶她離開這個家,就是說老闆 雙手從後面抱她,後來老闆跟她說不要離開,不要跟老闆娘 說這個事情,還有親她,這次伊有跟仲介翻譯乙○○講,內容 是「我剛剛跟甲女通電話,好像她快昏倒的樣子,希望沒有 不好的事發生」、「請幫她,我現在打電話給她沒有接」, 甲女之前有常跟伊講工作上的事情,甲女不會是因為想離開 雇主才講有遭猥褻的事情,她不是這樣的人,她不會說謊, 伊沒有教甲女要怎麼講才能離開雇主,伊有叫甲女去報警等 語(見109 年度偵字第4752號卷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背面)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9 年6 月27日甲女有跟伊視訊通話 ,說被告去阿嬤的房間叫甲女出來,被告把手放在牆壁,然 後親甲女的嘴巴,甲女一直哭,叫伊幫助她,甲女有說被被 告撫摸胸部,在偵查中伊說甲女沒有說被摸胸部,只有說親 她嘴巴,與伊今日剛剛所稱不同,應該是甲女沒有說被告摸 她胸部,只有說被告親她的嘴巴,因為伊忘記了,伊記得甲 女有說親她的嘴巴,伊會截圖甲女在哭泣的樣子,是因為伊 想說可以作為證據,給仲介做反應的證據,伊忘記甲女在這 件事之前是不是有打電話跟伊說想要換雇主的事情,伊忘記 109 年6 月29日時甲女有沒有打電話給伊,伊沒有教甲女要 如何才能更換雇主等語(見本院卷第92頁至第93頁),並有 對話紀錄1 份附卷可參(見109 年度偵字第4752號卷第44頁



至第52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8頁 至第20頁),觀諸證人甲女於109 年6 月27日、109年6 月2 9日遭被告強制猥褻後,隨即電話聯繫證人乙女,告訴遭強 制猥褻之情事,陳述期間情緒激動、哭泣,衡情證人甲女即 便對丁○○有所抱怨,然並無對被告心生怨懟,證人甲女縱使 想轉換雇主,自無可能先打電話向證人乙女假稱遭被告強制 猥褻而故意哭泣以博取證人乙女之同情,或藉此作為將來訴 訟上之佐證,而證人乙女與被告並不相識,亦無仇恨糾紛, 縱使與證人甲女為表姊妹關係,自無虛偽陳述以誣陷被告之 動機或惡念存在,是證人乙女證述證人甲女2 次案發後隨即 以電話告知遭他人強吻、電話中哭泣等情緒反應,應屬真正 。再者,據證人乙○○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前有與被告碰 過1 次,知道甲女及乙女,是仲介的外勞,伊的工作是仲介 的翻譯,外勞如果遇到什麼問題會跟伊反應,伊會跟外勞的 仲介說,甲女要找甲○○,如果伊沒記錯,應該是109 年6 月 27日,乙女用臉書messenger 說甲女被被告騷擾,說有抱抱 親親,伊要看訊息內容才知道,她問伊可不可以帶甲女回宜 蘭市康樂路公司安置,(乙女所提供對話記錄截圖)這是當 時乙女與伊對話記錄,跟伊手機內的相同,(編號1 內容) 為乙女寫「午安,今天不是上班時間,甲女有通知你嗎,好 像甲女那邊狀況不OK喔,我很擔心後面會危險的意思」,伊 就回答「我在做臨時我剛剛回家,她所有的問題我有跟主管 反應,不用擔心,甲女已經有打1955」,(編號2 )乙女說 「剛才老闆娘不在的時候,老闆騷擾她,逼她進阿嬤的房間 ,老闆拉著她親她」、「抱著她(甲女)已經好幾次了,不 好意思老闆娘這樣對甲女」、「這個對甲女沒什麼,但甲女 剛剛嚇到了,因為他(被告)剛剛進房間押著甲女靠牆壁親 她,她沒有手機,她嚇到了」,後來伊回傳「打1955,這種 案件就會把外勞馬上帶走」,18時12分伊跟乙女說「請告訴 甲女不要穿太短,因為我上次去她那邊她穿很短,我已經有 通知仲介這件事」;(編號3 )109 年6 月29日乙女跟伊說 「我的天阿,我剛剛跟甲女講個電話,感覺很像她快要昏倒 了,希望不要發生事情,求求你幫忙,我打給甲女她沒有接 」,乙女當時跟伊講這些內容的目的,因為當時雇主已經要 告甲女了,為了這件事情甲女有透過乙女跟伊聯絡,是乙女 主動跟伊聯絡,甲女有打過1955,是109 年6月27日以前, 甲女有曾經跟伊講過老闆娘對她很凶,因為她打1955過後幾 天,伊跟甲○○業務有去她家關心,詳細時間要看服務記錄, 甲女說老闆娘對她很兇、很大聲,伊感覺甲女不是因為想要 轉雇主才講109 年6 月27日的事情,因為是乙女跟伊講,她



們是蠻善良的人,現在的雇主不是第1 個雇主,之前甲女的 雇主都對她很凶,她會問伊怎麼處理,後來甲女回來安置, 伊有跟甲女談過,以前她反反覆覆要不要換雇主,甲女說跟 他們像家人,這件事情甲女一開始不想講,怕害他們夫妻感 情會有問題,希望帶回來安置就好,不要說原因等語(見10 9 年度偵字第4752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伊認識甲女及乙女,是伊仲介的外勞,伊在華光國際人 力仲介公司服務7 、8 年,如果有問題她們會找伊,跟伊反 應,甲女在本案發生前有跟伊說想要更換雇主的事,大概本 案發生前差不多3 個月前,伊有過去瞭解,因為甲女說丁○○ 講話太大聲、很兇,伊後來瞭解是因為丁○○有重聽,另外還 有叫甲女去種菜,伊有處理,丁○○就沒有讓甲女去做這些, 那是之前還沒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伊跟業務去被告家處理 之後,甲女就沒有再反應不想待在被告家,甲女是透過乙女 跟伊說本案,那時候是休息時間,內容是說「你知道甲女是 什麼狀況嗎,雇主對甲女有抱抱親親」,(偵卷第56頁至61 頁)這是伊跟乙女的對話紀錄,伊以為是因為投訴種菜的事 情,想說由勞動局去處理,上面說「午安,我知道現在不是 上班時間,甲女有跟你聊過嗎,她現在狀況不太好,好像有 危險」,伊以為乙女是在講之前種菜的事情,伊才跟乙女說 已經打過1955了,編號2 內容是說當天雇主進去阿嬤的房間 ,強迫親她,這是乙女跟伊講那天的事情,編號3 內容不是 當天的對話,是雇主去警察局報警那天,內容是說乙女快昏 倒了,希望伊能幫忙,因為乙女打電話給甲女,甲女都沒有 接,時間應該是29日的事情,伊在偵查中說編號3 的對話, 是因為乙女知道雇主要告甲女了才會跟伊說這段話,伊知道 雇主要告甲女妨害名譽,警察局先打給伊說能不能當翻譯, 伊拒絕,因為伊也是甲女仲介的翻譯,甲女有打過1955申訴 ,伊忘記幾次,甲女之前的雇主廖福村想換外勞,好像是阿 嬤對甲女很兇,拿垃圾丟甲女,這是甲女的第2 個雇主,伊 沒有聽說過第2 個雇主的小孩有喜歡甲女的事情等語(見本 院卷第98頁至第100 頁),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伊是甲女的仲介,109 年1 月才開始承接甲女這個外勞, 才開始去被告家裡工作,甲女有伊的聯絡方式,都用LINE聯 絡,伊一般都是請翻譯幫伊跟甲女聯絡,甲女除被告一家外 ,曾有2 名雇主,但是之前狀況伊不清楚,甲女在打1955申 訴之前,都會跟伊反應有那些問題,之前有類似說有工作太 累的事情,甲女有打過1955是109年6 月18日這次,除了這 次以外,伊不清楚甲女還有沒有打過1955通報,伊只知道打 去1955之後會督促伊改進,伊不知道是否會留下紀錄,甲女



曾有2 、3 次向伊表示要更換被告家人,理由是工作太累, 乙○○跟伊說甲女好像被騷擾,伊問她確定嗎,乙○○是星期六 晚上跟伊說這些事情,因為星期天休息伊沒有回,於109 年 6 月29日早上9 時伊打給乙○○確認,伊確認是否是真的,事 情很久了,伊忘記乙○○回答伊什麼,但是之前有做過筆錄, 事情就是之前所述那樣,伊忘記何時把甲女從雇主家接走了 ,那幾天伊有帶甲女回來,那幾天伊有做處理,伊不能冒然 的把外勞帶走,有先打給丁○○,應該是隔天6 月30日把甲女 帶走,沒有新的外勞來,是獲得被告這邊的同意,109 年6 月30日的時候有到宜蘭偵查隊接甲女,伊打給丁○○,丁○○很 生氣,然後報警,警方就說要進入公訴,然後就把甲女帶去 警察局,之前就有在商量說什麼時候去帶甲女,但是丁○○很 生氣報警之後,好像先把甲女帶去警察局,所以伊才會去警 察局把甲女帶走,伊知道丁○○有提出告訴,伊接走甲女後回 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至97頁),並有對話紀錄1 份附 卷可參(見109 年度偵字第4752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從 證人乙○○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乙女接獲證人甲女電話告知 後,因擔心證人甲女,隨即告知證人乙○○,且強調證人甲女 目前之狀況不佳,有危險性,尋求證人乙○○之協助,顯然與 更換雇主並無關連,自無從僅因證人甲女前曾因想更換雇主 ,即認定證人甲女與證人乙女勾串而陷害被告。 ㈣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甲女是108 年4 月中旬到家裡 服務,甲女是變更雇主,甲女有跟伊說上個雇主阿公喜歡她 、騷擾她,所以她不做,伊平時見被告與甲女沒有互動,所 以沒有好或不好,甲女主要照顧的是伊的媽媽,甲女於工作 期間有提前預支過薪水,甲女有因為伊不同意預支薪水,而 不高興,因為甲女借很多次,也還不清,所以就跟她說不再 預支了,甲女就不高興,甲女有要求過要外宿,但伊不同意 ,而且仲介也說不要讓外勞外宿,甲女除了6 月18日因為伊 對她講話很大聲有通報1955外,伊不知道她還有沒有申訴過 ,伊知道的只有6 月18日這次,是仲介打給伊,伊才知道, 109 年6 月27日早上伊有與被告、母親及甲女一同至龍潭湖 遊玩,還有去頭城再回來,伊記得伊繳信用卡單子的時間是 下午1 時31分左右,因為那天是信用卡最後一天,依據單據 伊是在6 月27日下午1 時7 分繳費,沒有意見,回家後伊有 再出門,因為繳費有優惠咖啡,車子是臨時停車的,伊急著 離開,到家的時候才發現咖啡沒有拿,所以伊又回去拿咖啡 ,是騎機車去的,伊出門的時候被告在2 樓房間,伊是在2 樓房間跟被告說伊要去拿咖啡,被告在床上準備睡覺,伊從 家裡去中山路吳沙店便利商店拿咖啡來回大概4 、5 分,伊



騎車回來後被告在2 樓房間睡覺,伊不知道甲女在做什麼, 伊沒有看到甲女,應該是在媽媽的房間,因為從龍潭湖回來 的時候甲女跟媽媽先去房間,伊跟被告上2 樓,伊之後去拿 咖啡,伊拿完咖啡回來被告在2 樓房間睡覺,警詢筆錄記載 伊說6 月27日當天下午被告跟甲女沒有獨處,下午返家途中 ,伊信用卡繳費完回家後,被告跟伊到2 樓房間休息,在下 午1 時30分的時候,伊又去全家吳沙店買東西,約下午1時4 0分才回家,伊回家的時候,被告在2 樓房間睡覺,內容是 實在,伊從全家拿咖啡回來的時候被告已經在樓上睡覺了, 被告在警詢筆錄稱那天沒有摸甲女、親甲女,被告說他在馬 路旁整理菜、花,就回來了,怎麼可能會發生這件事情,不 是這樣,被告在房間睡覺,被告已經開很久的車,當天伊看 到甲女沒有任何異常反應;被告平時的上班時間是早上5 時 30分到晚上5 時30分左右,被告在臺北工作,自己開車去, 伊沒有要求甲女的起床時間,甲女起床時間應該都是在6 時 30分,伊晚上11、12時下去的時候甲女都還在講電話,還沒 有睡,甲女說她早上3 時起床,晚上8 時睡覺,這不可能, 伊媽媽很老不會那麼早起來,晚上7 、8 時媽媽還沒有睡, 媽媽晚上9 時30分還要吃藥,甲女說她每天早上都有幫忙被 告準備早餐,是有這件事情,但是非常少,被告自己會準備 麵包,被告沒有在家吃早餐的習慣,109 年6 月29日當天仲 介有打電話給伊說甲女一直吵他很多天了,說她不要做,伊 有問什麼原因,仲介說甲女說被告電話騷擾她,伊當下沒有 去跟甲女質問,因為伊不相信被告會做這件事情,丙○○在6 月29日那天沒有跟伊提到甲女說被告性騷擾她的事,丙○○是 跟伊說被告電話騷擾甲女,伊是去電信公司調被告的通聯紀 錄,被告及甲女沒有通聯紀錄,但伊沒有留下通聯資料,當 天晚上被告、伊及丙○○有至新生派出所報案,因為甲女妨害 被告的名譽,伊覺得甲女亂講話,甲女說被告電話騷擾她, 是甲○○跟伊說的,伊跟被告商量之後就決定要去告甲女妨害 名譽,告甲女之前沒有跟甲女求證,因為伊相信甲○○不會無 中生有,且甲女有跟丙○○說,丙○○29日也有跟伊這樣說,丙 ○○說甲女說被告很喜歡她,被告電話騷擾她,當天有做筆錄 ,但是甲女沒有去做筆錄,只有伊、被告、丙○○3 個人去, 甲女不知道伊去警局,後來伊帶甲女去新生派出所的時候, 甲女才知道,甲女當天晚上有去新生派出所,員警叫伊去帶 甲女的時候說通譯到了,等到伊帶甲女到了,警察又說通譯 沒有來,要到隔天下午,隔天下午1 時30分新生派出所的警 車有帶甲女去新生派出所,有無做筆錄伊不知道,做完筆錄 甲女是如何離開派出所伊不清楚,後來丙○○打來跟伊說她要



去分局跟仲介辦理交接,甲○○也有說要來拿甲女的行李,伊 說好云云(見本院卷第106 頁至第114 頁),惟觀諸證人丁 ○○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當天回家前下午1 時7 分有在全 家便利商店繳費,伊還有買咖啡,但伊的咖啡忘記拿,伊回 家後發現,約下午1時30分許騎機車回去拿咖啡,回到家就 跟被告一起上2 樓,甲女跟伊的媽媽一起在1 樓房間云云( 見109 年度偵字第4752號卷第77頁背面),證人丁○○於檢察 官訊問時明確證述109 年6 月27日其從便利商店返家時,與 被告一起上2 樓,於本院審理時卻改證述其從便利商店返家 時,被告在2 樓房間內,證人丁○○對於拿完咖啡回家後被告 在何處,偵、審中前後證述內容已有不一,已令人質疑。再 者,觀諸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109 年6 月19日伊是拍 甲女的肩膀,甲女有靠在伊的手臂上而已,沒抱甲女,伊也 沒有說要抱抱一下,伊就說你就像伊女兒一樣這樣而已,之 後到109 年6 月27日前伊只有跟甲女說不要離開,沒說喜歡 她,伊是在大門前跟伊丈母娘還有甲女在一起的時候聊天, 有跟甲女說不要離開,109 年6 月27日伊沒有趁丁○○外出去 便利商店時,對甲女猥褻,中午吃完飯之後坐在客廳看電視 ,丁○○出門頂多6 、7 分鐘就回來了,哪有可能猥褻甲女, 當時伊在馬路旁整理菜、花,丁○○就回來了,怎麼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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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光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