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453號
SLDV,110,除,453,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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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石美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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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