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李傳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