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元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壯松
代 理 人 游禮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恆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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