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97號
SLDV,110,重訴,97,2021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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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温麗真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葉世煌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羿萱律師
被   告 葉世煒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三、㈣所載「此亦有被告葉世煌所提出現場平面圖及相片為證(見本院卷第54至60頁)」,應更正為「此亦有被告葉世煒所提出現場平面圖及相片為證(見本院卷第54至60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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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