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謝青珊
陳鴻文
周純慧
鐘毓嘉
張岑因
黃雅暄
許庭瑄
陳英傑
王曉鳳
黃怡華
繆佩勳
方姿穎
陳嬿竹
温瑾儀
林袖靖
呂仕捷
陸明達
鄧郁臻
劉玉婷
謝皓丞
葉君儀
吳思穎
張皓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子斌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李子斌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 月5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