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72號
SLDV,110,訴,67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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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邱冠華即邱創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717 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10日 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 %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91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10日起 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 %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888 元,及自民國96年3 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 4 月11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以 作為一般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使用,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依約全數繳付每月應還之金額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詎被告自民國96年3 月9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已喪 失期限利益,計積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59,717 元未 清償,另依約應清償自96年3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以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週年利率14.99 %(銀行法第47-1條第2 項規定 參照)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消費使用,貸款最高額度以15萬元 為限,借款期間自93年4 月23日起至94年4 月22日止,每月 20日為繳款截止日,最低應繳金額為貸款額度之2 %,未依 約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 利率20%計收,詎被告自96年3 月9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計積欠原告本金54,091元未清償,另依約應 清償自96年3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以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週年 利率14.99 %(銀行法第47-1條第2 項規定參照)計算之利 息。
㈢被告於93年2 月22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貸款(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總借款金額740,000 元,借 款期間自93年4 月23日起至98年4 月23日止,以每月為一期 ,共分60期,按年金法計算月付本息,借款利率以固定年利 率7.5 %計算,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之違約金,詎被告僅繳息至96年3 月9 日,依約其借貸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三項所示本金及 利息、違約金。
㈣被告雖曾於95年8 月21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 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規定申請債務協商,與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並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 協議書),惟被告嗣未依系爭協議書清償,依系爭協議書第 3 條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 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依兩造上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無擔保債務明細表 、全國加油GOGO卡申請書、原告銀行卡號基本資料查詢單、 原告信用卡約定條款、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ALL PA SS現金卡貸款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台幣客戶基本資 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資料、轉催呆查詢資料、帳務明細等 件為證,核無不合,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至三項所示本息或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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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