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28號
SLDV,110,訴,1028,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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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8號                                                      
原   告 吳佳恩 
被   告 紀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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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