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12號
SLDV,110,訴,1012,202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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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12號
原   告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政鴻 
被   告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博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林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7 月23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33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 0 年7 月27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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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貞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