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法定代理人 張火爐
上開原告與被告吳兩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46,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56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1,0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