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債 務 人 葉秀雄
代 理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慧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