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42號
SLDV,110,消債更,142,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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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債 務 人 陳竑菎即陳世偉


代 理 人 洪旻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件:
1.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5.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4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7.「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8.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9.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 年4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 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 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0.配偶戴銀萱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除低收補助、租金補助及兒少扶 助外,債務人及配偶、受扶養人陳少君陳成文有無領取 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 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2.債務人自陳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依本條例第64條之2 規 定,並核以110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新臺幣 1 萬7,668 元之1.2 倍即2 萬1,202 元(計算式:17,668 ×1.2 =21,202)。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 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中不含扶養費用總計 已達2 萬3,700 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 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 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3.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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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