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38號
SLDV,110,消債更,138,202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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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
債 務 人 戴淑珍 


代 理 人 林冠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 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3.10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
1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2.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3.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 及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 本項補正時間3個月)。
1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5.債務人於財產及收狀況狀說明書記載108 年並無收入,但 依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於 108 年分別自「西饌墘企業社」領取6,056 元、「台灣體 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領取23,100元,請說明受領上開給 付之原因為何。
1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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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