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32號
SLDV,110,消債更,132,202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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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債 務 人 陳幸華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 3 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 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 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 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 第6 項、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 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109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 年3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 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租金補 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 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5.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 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7.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之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 人使用?如已報廢或註銷,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0.提出債務人子女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 說明其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11.提出債務人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2.說明債務人是否每月入不敷出,如是,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 之金錢來源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 履行債務?
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13.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4.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 ,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 及原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相符 者(110 年度臺北市為新臺幣21,202元),或未逾該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



,均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15.如債務人需負擔母親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 資料:
⑴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母親、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 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⑵提出債務人母親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⑶說明債務人母親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 取1 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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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