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22號
SLDV,110,消債更,122,202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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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莊卓君(原名蔡卓君)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 3 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 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 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 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 第6 項、第7 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 條、第46條第3 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 年5 月起迄今之薪資 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2.提出107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 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 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 年水 、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 、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 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7.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 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配偶之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 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 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12.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 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倘若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最近1 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相符者(110 年度臺北市為21,202元),或未逾該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 ,均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倘仍依聲請狀



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4 萬1,165 元(已扣除勞健保費) ,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 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 ,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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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