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22號
SLDV,110,消債更,122,202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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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莊卓君(原名蔡卓君)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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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