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28號
SLDV,110,司聲,228,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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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江可筠律師
      黃金昌律師
相 對 人 吳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 訴字第173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527 號判決 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應由 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10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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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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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用 │ 9,14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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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6,780元 │1.聲請人上訴部分│
│ │ │ │ 。 │




│ │ │ │2.聲請人預納。 │
│ 二 ├─────────┼────────────┴────────┤
│ │裁判費用 │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預納並負擔,不予列計│
│ │ │。 │
│ ├─────────┼────────────┬────────┤
│ │證人旅費 │ 53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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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16,4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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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6,450元×4/5=13,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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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