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491號
SLDV,110,司繼,491,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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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詹家莉 
      詹於庭 
      詹少宇 
      張楚荷 
      張少甫 
上 列 2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書緯 
      詹於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 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 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 法第1138條、第11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為被繼承人詹武 雄之子女、聲請人詹少宇張楚荷張少甫為被繼承人之孫 子女,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為被繼承人詹武雄之子女 ,而被繼承人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遲至110 年3 月18日(見本院收文 章)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上揭規定3 個月之期 限。而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並未詳細釋明係何時知悉繼承 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本院乃於110 年3 月24日通 知其等釋明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並未補正。本院復 於110 年5 月1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釋明上開事項,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上開裁定亦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均未獲聲請人詹家莉詹於庭具狀 釋明其等知悉得繼承之時間,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詹家莉



詹於庭確實知悉其得繼承之時間,故聲請人詹家莉、詹於 庭之聲請顯已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人詹少宇張楚荷張少甫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死亡後,其 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子女詹家莉詹於庭詹騏瑋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因詹家莉詹於庭逾期未為 補正,經本院依上旨裁定駁回,故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 人為詹家莉詹於庭,聲請人詹少宇張楚荷張少甫自無 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詹少宇張楚荷張少甫之主張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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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