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129號
SLDV,110,司繼,1129,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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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顏文乾 
      孫顏錦 
      顏月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被繼承人早於104 年2 月4 日即已死亡,臺端等於110
  年7 月8 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 個
  月期限。查聲請人之子女顏伯亦、顏伯亞於104 年4 月15日
  已將其等拋棄繼承之情事通知臺端等,請釋明臺端等係何時
  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臺端等為繼承人?原因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㈡檢附聲請狀具狀人頁影本1 件,聲請人孫顏錦應補蓋印鑑章
  。(應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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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