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核字,110年度,790號
SLDV,110,司消債核,790,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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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廖婉儀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第一點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婉儀間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4 項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觀諸該條 例第152 條第1 項本文、第4 項規定自明。又法院審核債務 清償方案,僅就該等方案有無違反法令或可否強制執行等情 事為審核,並未變更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之實體內容。且為 避免程序浪費,並提高債權人參與協商之意願,債務清償方 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便於債權人行使債權,而賦予執行力 。又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不論有無送請法院認可或 法院是否予以認可,如有因牴觸法令而無效之情形,債務人



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 條立法說 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協商成立,爰將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
三、經查,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協商成立如 附件第1點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認可。至附件第4點關於「債權人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 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債務人訴追」部分,並非約定債權 人得為強制執行意旨,且其內容未具體明確,不得逕為執行 名義;另附件其他條款均不適為執行名義,皆不在認可之列 ,併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附件: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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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