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0號
SLDV,110,司拍,110,2021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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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相 對 人 施顏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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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