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9號
SLDV,110,司執消債清,19,2021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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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債 務 人 王美梅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所示編號1 、2 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美梅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自民國110 年3 月25日17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 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4 人,卷附本院110 年5 月21日公告之 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0 年7 月12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三、佐諸如附表所示之機車預估價值合計約為新臺幣(下同)17 ,000元,有債務人所提得勝機車行所出示估價單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8頁) 。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 表所列編號1 、2 之機車等情,為顧及債務人意願,並考量 機車變價可能支出之程序費用將減少債權人受償數額等因素 ,以債務人提出17,000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 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 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 年7 月12日函知債權人有 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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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
├──┼───────────┼──────────────────────────┤
│ 1 │機車 │1.西元2019年1月出廠。 │
│ │ │2 廠牌型式:光陽-SN20PB( 排氣量101 立方公分) 。 │
│ │ │3.車號000-0000。 │
│ │ │4.依得勝機車行所出示估價單估價。 │
├──┼───────────┼──────────────────────────┤
│ 2 │機車 │1.西元2010年11月出廠。 │
│ │ │2.廠牌型式:光陽-SH30ED( 排氣量149 立方公分) │
│ │ │3.車號000-000。 │
│ │ │4.依得勝機車行所出示估價單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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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